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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非税〔2005〕9号
2006-11-27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872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1-27
  • 签署日期:2006-11-27
  • 登记日期:2006-11-27
  • 发文日期:2006-11-27 00:00
  • 所属主题: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湘非税〔2005〕9号 省非税收入征管局 2005. 11. 3. 发出

为了切实做好分成结算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的规定,现就非税收入分成结算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按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并办理非税收入分成。做到月清年结。尚未撤销收入过渡户或经批准暂时保留过渡户的执收单位,应及时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将收入过渡户上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缌以确保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时分成并划解。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二、上解分成收入时,应将各项目的收入汇总划缴至上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在付款凭证中注明“××市(县)分成收入”,同时将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附件一)同步传递。省、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表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市州、县(市、区)上解中央、省级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帐号见附件二)。

三、返还下级非税收入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按比例计算的应返还下级金额,将各项目的收入汇总拨付至下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同时将明细资料同步传递。下级收到款项后,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确认收入,并将收据联交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记账,然后根据分成明细资料确认至对应的执收单位以及收入项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增加“返还下级分成收入”和“上解上级分成收入”两个收入项目,供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补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使用。收到分成款项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不填写具体的非税收入项目。

五、各主管部门、执收单位应加强对非税收入分成的管理,按月汇总非税收入征收及分成情况,及时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对,如发现下级有截留、延压等现象,应及时催缴。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成收入的监督管理,及时结算分成收入,必要时省里将通过专项稽查等手段,对非税收入分成结算情况进行查处,确保分成收入安全、足额、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

六、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2005年11月30日前,将2005年度尚未划解的应上解上级和应返还下级的分成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成结算。我们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1.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略)

2.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行和帐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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